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监事会同意确定 2023 年 9 月 2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日,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35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丁伟芬
签署:
吴新华
签署:
江涛
签署: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