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
了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13,816.4877 万元。 13,836.9482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816.4877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836.9482 万
2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3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外。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4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股东的利益。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 责任。
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5 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人员。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 股东的利益。
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
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
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
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以外,
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
内容,并由公司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
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
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
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
应当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
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
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公司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
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
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
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
资产或协助、纵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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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
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 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
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 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
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 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
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 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
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 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
见。 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
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上 上进行表决。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7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 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
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 开日期。
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
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8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 10 年。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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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 1/2 以上通过。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