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
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
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一)公开发行股份;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转债”)时,可换债的发行、转股程序、转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安排及可转债转股导致的注册资本变更事项
批准的其他方式。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公司可转债募
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2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告前 10 日内;
3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其他期间。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
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 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 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 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 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 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
员。 员。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
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
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
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
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以外,
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
内容,并由公司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
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
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
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
应当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
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应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