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杭
1 公司系由杭州天地数码科技有
州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
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码为 913301007384263900。
91330100738426390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年 3月 30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2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50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50 万股,
万股,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
于 2018年4 月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钱江经济开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钱江经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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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区康信路 600 号;邮编: 311188。 发区康信路 600 号;邮编:31110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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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质的证券。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连带责任。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5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
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
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
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
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
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所
持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
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
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即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
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
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
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买入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
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6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