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员工),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
以 10.9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50 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ZHAO DEXU:________________
薛 亮:________________
朱 琦:________________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