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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

公告日期:2022-08-29

华宝股份: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 PDF查看PDF原文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行为,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
证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
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者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两个交易日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
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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