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1 证券简称:华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林嘉宇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股份”)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公司的子公司,下同)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现金管理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2月2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18]261号文《关于核准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8年2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1,59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377,37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531,881.1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11,842,118.86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18年2月26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目前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上海静安支行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深圳西丽支行
江西省华宝孔雀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江西省华宝孔雀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拉萨分行
(三)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额 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
1 华宝鹰潭食品用香精及食品配 103,459.27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料生产基地项目
2 华宝拉萨净土健康食品项目 47,051.39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 华宝孔雀食品用香精及食品技 15,793.69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术研发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64,879.87 不适用(已完成)
综合考虑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等因素,经公司 2021 年 3 月 19 日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21 年 4 月 9 日召
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终止“华宝拉萨净土健康食品项目”,调整“华宝孔雀食品用香精及食品技术研发项目”为“华宝股份科技创新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新建“华宝股份数字化转型项目”,调整“华宝鹰潭食品用香精及食品配
料 生 产 基 地 项 目 ” 投 资 计 划 等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www.cninfo.com.cn)发布的《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同意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调整、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额 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
1 华宝鹰潭食品用香精及食品配 103,459.27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料生产基地项目
2 华宝股份科技创新中心及配套 44,997.42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设施项目
3 华宝股份数字化转型项目 6,000.00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1,586,450.94 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685,442,806.33 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利息及用于现金管理收到的收益 ), 详 见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在适当时机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二)投资产品品种及期限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等),并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风险投资,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三)投资额度
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行使该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五)决议有效期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投资的产品均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对投资的产品进行严格的筛选和风险评估,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谨慎投资的原则,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五、专项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公司(包括公司的子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在投资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包括公司的子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