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查阅和复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记录,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 ……
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九)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做出决议; 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审议属于下列情况的财务资助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以下重大交易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以下重大交易事项:购买或者出售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计算依据;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交易事项:
5,000 万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计算依据;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过。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表和 1 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