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24-040
债券代码:123087 债券简称:明电转债
债券代码:123203 债券简称:明电转 02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阳电路”)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振广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振广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振广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前,其仍将继续履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张振广先生的原定任期为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5 年 2 月 7 日。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张振广先生直接公司股份 100,000 股,其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其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将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其所持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张振广先生辞职后,其所持股份在规定的期限内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振广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工
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补选胡诗益先生、赵春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提交至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上述补选非独立董事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附件一:非独立董事简历
1.胡诗益先生: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南交通大学MBA 学历;1997 年至 2001 年,在郑州大学高分子材料专业学习,取得本科学历;
2001 年至 2002 年,在黎明化工研究院工作;2002 年至 2004 年,在广州惠亚集
团从事 PCB 制前设计工作;2004 年至 2006 年,任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工程部
高级主管;2006 年 10 月,加入深圳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任产品工程部
经理、制作工程部经理、研发中心经理;2017 年 10 月至今任 Sunshine PCB GmbH
(德国明阳)总经理;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任九江明阳二厂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诗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 400,000 股(含回购待注销股份 120,000 股),通过余干县盛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 563,710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63,7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
胡诗益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胡诗益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赵春林先生: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1998 年至 2003 年,在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05 年至 2015 年,任
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策略及变革高级经理,铁路业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5 年至 2019 年,任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 年 11 月,加入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集团
总裁助理;2021 年 5 月 28 日至今任人事行政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春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 60,000 股(含回购待注销股份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另配偶持有公司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赵春林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赵春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