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22-093
债券代码:123087 债券简称:明电转债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9月22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38.0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6.83元/股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2日,向66名激励对象授予4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和股票来源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75,000 股,占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 294,666,438 股的 1.86%。其中首次授予
4,380,000 股,占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 294,666,438 股的 1.49%;
预留 1,095,000 股,占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 294,666,438 股的
0.3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545,640 股,占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 294,666,438 股的 0.19%。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授予对象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66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张佩珂先生,张佩珂先生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代),属于公司重要管理者,把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地积极影响,督促、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张佩珂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一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名外籍激励对象为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授予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83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六)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七)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A),确定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解除限售期及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各年度净利润(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1.8 亿元 1.5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2.6 亿元 2.2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3.2 亿元 2.8 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