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22-061
债券代码:123087 债券简称:明电转债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1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45,640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294,666,395 股的 0.19%。
2.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0年4月10日至4月20日,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
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20年4月22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6月2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核查意见》。
(六)2020年6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向12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12,900股,授予价格为9.31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6月2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6月15日上市。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77,200,000股增加至279,312,900股。
(七)2020年12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6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2,900股,回购价格为9.3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1年1月11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6名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92,9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九)2021年4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完成。
(十)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808,000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
(十二)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 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8,920 股,回购价格为 9.0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4 名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8,92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十四)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
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 4 名离职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十五)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8 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1,800 股,回购价格为 9.0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六)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8 名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91,8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1.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安排 售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解除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解除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解除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2 日,上市日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
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件。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公司 2019 年营业收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考核目标为: 入 1,149,543,078.35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元为基数,公司 2021 年
(1)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营 业 收 入
(2)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1,854,089,273.40 元,
于 15%。 增长率为 61.29%。
(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公司指标高于业绩考核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
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