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19-042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9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南环路32号B栋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孙文兵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35,348,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184,800,000股的73.24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所持股份135,323,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3.226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所持股份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35%。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3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1251%。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34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06%;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34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06%;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34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06%;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34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06%;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34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06%;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34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06%;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34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06%;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34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06%;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19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股东深圳润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盛健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健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圣盈高有限公司、孙文兵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2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90%;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
弃权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90%;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
弃权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34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06%;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19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341,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90%;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
弃权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郭耀森律师、欧阳婧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