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罗翼、李进一、陈敏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