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0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17 日
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59 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0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计划的标的股票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或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59人,均为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
4、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5元。
6、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比2021年净利润增
长不低于25%;且2022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比2021年净利润增
长不低于56%;且2023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比2021年净利润增
长不低于95%;且2024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比2021年净利润增
长不低于56%;且2023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比2021年净利润增
长不低于95%;且2024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上述“净利润”指标中,2021年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022年、2023年、2024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净利润。注
注:2022年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述“净利润”指标将修正为“2021年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以及扣除2021年当年度按单项计提的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坏账准备影响后的净利润,2022年、2023年、2024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且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采取个人业绩达成70%+薪酬委员会评定30%的方式。
个人业绩达成 薪酬委员会评定 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对应
归属比例
年度绩效为 A/B;或业 80-100 100%
绩达成 90%以上=70 薪酬委员会对全体激
年度绩效为 C,或业绩 励人员工作表现进行 70-79 70%
达成 80%以上=50 评价、修正分值:0-30
年度绩效为 D 及以下, 分
或业绩达成低于 80%=0 69 分及以下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8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11月20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对外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首次授予日,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以2022年1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59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00万股。中伦律师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2名员工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91名调整为359名,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其中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44万股调整为1,600万股。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相符,且激励标准一致,不存在差异。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