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7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科顺股份”)《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6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35 名激
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35.8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计划的标的股票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35人,包括
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1)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各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
市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 4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 3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 30%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 5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 5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
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27元。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
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净利润比2019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0%;且2020年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和2021年两年净利润平均值比2019年净利润增长
不低于40%;且2021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值比2019年净利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润增长不低于50%;且2022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
于零。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和2021年两年净利润平均值比2019年净利润增长
不低于40%;且2021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值比2019年净利
预留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润增长不低于50%;且2022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
于零。
上述“净利润”指标中,2019年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即363,361,528.13元,2020年、2021年、2022年净利润均指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 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标准划分为A、B、C、D和E五个档次,考核
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
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D E
标准系数 1.0 1.0 0.8 0.6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A、B、C、D,则上一年
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E,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22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0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35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35.8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中伦律师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年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
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59名调整为235名,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其中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0.6万股调整为435.80万股。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相符,且激励标准一致,不存在差异。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