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序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号
1 全文 股东大会 全文 股东会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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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
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 、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通讯设备;通讯器材维修;计算机系统服务 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
;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日用电器修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 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
3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旧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货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软件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开发;软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
配件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网络技术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再生资源回
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
生资源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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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5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 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
公司股份。 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增加一款】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6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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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8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依法予以提供。
【增加一条】 第三十四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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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其他条顺延】
第三十四条 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