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
序号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
他义务。 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
1 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
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达到 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
或者减少 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报告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
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
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程
中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程
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遗漏的,构成恶意收
购,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
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2)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主动采取反收购
序号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措施,并公告该等收购行为为恶意收购,该公告的
发布与否不影响前述反收购措施的执行;
(3)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达
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
不享有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公司董事会有权
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4)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而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其他股
东有权要求其按照下述价格的较高者收购其他股
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a)在该事实发生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买入公司股
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b)在该事实发生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的每
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 90%;
(5)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构成恶意收购情形
2 的投资者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并书面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会补充通知,并书面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新的提案。
3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
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
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
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
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