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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告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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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1 名调整为 30 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366.00
万股调整为 360.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305.00 万股调整为 299.00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 61.00 万股不做调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除 1 名激励对象离职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5、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6、公司和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9.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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