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及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 立,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记,并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码:91110105669072639R。 91110105669072639R。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通 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通讯设备;通讯器材维修;技术推广服务;计 讯设备;通讯器材维修;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 公司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 公司股份。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修订前 修订后
关权益的股东。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交易类型为购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交易类型为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 买、出售重大资产,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产、证券投资、风险投资除外)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财务资助除外)
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议: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为计算数据;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为计算数据;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3,000 万元人民币;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5,000 万元人民币;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元人民币;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元人民币;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00 万元人民币。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500 万元人民币。
修订前 修订后
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绝对值计算。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十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