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5 证券简称:光弘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9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8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7日15:00至2018年5月8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5号四楼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建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4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3人,代表股份266,03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0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60,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47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3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14%。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8人,代表股份16,13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8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10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经会议逐项审议和投票表决,全部议案均获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0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通过。
二、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0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通过。
三、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0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通过。
四、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0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通过。
五、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0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通过。
六、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02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2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通过。
七、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0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通过。
八、通过《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0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通过。
九、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0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通过。
十、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0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