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4-003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 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如下:
一、章程修改主要内容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1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的关系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断关系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会计专业人士。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对公 【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2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公司整体利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不具备独
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3 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删除】
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
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4 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具有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或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
5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
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
6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 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列特别职权: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充分行
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公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