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3-001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 程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如下:
一、章程修订主要内容
序 修订条 修订内容
号 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1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2 条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监。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第二十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3 八条第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二款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八条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删除。
三款 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第二十 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第四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6 一条第 计划;
一款 (十六)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六)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
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以上的关联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提供的任何担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7 二条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一款第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二款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章程
四十二条第一款(一)(二)(三)(五)
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 第四十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条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9 一条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因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 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
第五十 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存在争议的,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