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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33 深市 西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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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菱动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2

西菱动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1-015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 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 11,399,371.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44,999,999.1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3,857,923.9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1,142,075.19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
 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XYZH/2021CDAA90185 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4,999,999.12 元,扣除支付给
 保荐机构的保荐承销费,专用账户到账金额 142,999,999.12 元,具体如下:

序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元)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511511031013001068958  142,999,999.12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四川省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1511031013001068958,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4299.999912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霆、李庆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XYZH/2021CDAA90185 号)》

  特此公告。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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