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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31 深市 科创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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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22-086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原审计机构公证天业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后,经充分沟通协商,公司拟聘任众华所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请众华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
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
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2、人员信息

  众华所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1 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42 人,注册会计
师共 338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40 人。

  3、业务规模

  众华所上年度(2021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 5.21 亿元,审计
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4.11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1.63 亿元。

  众华所上年度(2021 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 74 家,审计收费总额为人
民币 0.92 亿元,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汽车制造业,以及专用设备制造业等,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公司同行业客户共 5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5,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 年 12 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起诉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雅博科技”)、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众华所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 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 年 10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起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圣莱达”)、众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众华所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责任,众华所已经针对该等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众华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3 次、行政监管措施 7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
和监督管理措施 7 次(涉及 10 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龚小寒,201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22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签署 3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立平,202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22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蒯薏苡,200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22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未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 年度审计收费将综合考虑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众华所协商确定审计报酬事宜。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公司原审计机构公证天业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后,经充分沟通协商,公司拟聘任众华所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上述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公证天业、众华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相关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公司对公证天业及其工作团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应尽职责并提供良好的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的执业情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认为众华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专业的审计能力,可以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请众华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众华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众华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众华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众华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众华所为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四)生效日期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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