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21-023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钟志辉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创新源”)于近日收到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钟志辉先生出具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 号相关事项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钟志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 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钟志辉,男,1972 年 11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钟志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钟志辉控制四个证券账户的情况
钟志辉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在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本人
名下“钟志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光大深圳账户),2018 年 11 月 29 日在光大
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开立本人名下“钟志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光大厦门账户)。
深圳市汇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投资)系钟志辉投资的平
台。根据钟志辉的决策,“汇智投资”信用资金账户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天风
证券深圳平安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开立。
母某系钟志辉朋友,经后者介绍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在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
道证券营业部开立其名下“母某”信用资金账户。
上述“钟志辉”、“汇智投资”和“母某”等四个证券账户的交易资金来源、主要去向均为钟志辉个人或关联企业,证券交易由钟志辉决策,买入下单及主要卖出下单由钟志辉通过手机及电脑操作,部分卖出下单钟志辉指令他人操作。
(二)钟志辉虚假减持“科创新源”的情况
2017 年 12 月 8 日,深圳市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
源)在深交所挂牌上市。钟志辉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 9.09%,其通过“钟
志辉”光大深圳账户持有“科创新源”7,931,700 股。相关股票于 2018 年 12 月
到期解禁后,钟志辉于 2019 年3月 18日卖出 51,700 股,并陆续将其余 7,880,000
股转托管至“钟志辉”光大厦门账户。
2019 年 6 月 12 日,钟志辉向科创新源董事会书面报告,拟在一定期限内减
持不超过 3,200,000 股。次日,科创新源发布《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2019 年 7 月 15 日,钟志辉将“钟志辉”光大厦门账户下的 1,720,000 股“科
创新源”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过户登记至“汇智投资”证券账户下,并在当日向科创新源董事会提供《股份减持告知函》,声称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4%)。次日,科创新源发布《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到 1%的公告》。
因钟志辉是“汇智投资”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汇智投资”证券账户持
有的“科创新源”股票实质为钟志辉所有,因此钟志辉 2019 年 7 月 15 日在自己
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未转移相关股票的控制权,其将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汇智投资”证券账户内不构成真实减持,其通过上市公司发布的减持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钟志辉短线交易“科创新源”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24 日起,钟志辉决策并陆续卖出其持有的“科创新源”。其中,
金额 1,586,406 元;通过“钟志辉”光大证券厦门账户,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至
11 月 19 日共 14 个交易日卖出“科创新源”756,000 股(不含大宗交易卖出部分),
卖出金额 21,127,727.36 元;通过“汇智投资”证券账户,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至 2 月 14 日共 10 个交易日集中竞价卖出“科创新源”1,720,000 股,卖出金
额 58,299,703.84 元;通过“母某”证券账户,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共 12 个交易日集中竞价卖出“科创新源”1,029,180 股,卖出金额
30,040,174.24 元。
在上述卖出股票期间,钟志辉决策并通过“母某”证券账户,在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8 月 23 日合计 8 个交易日集中竞价买入“科创新源”1,029,180 股,
买入金额 19,749,990.13 元。
截至 2020 年 3 月 6 日,钟志辉本人证券账户仍持有“科创新源”8,270,000
股(期间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而相应增加其持股总数),占上市公司变更后的总股本比例为 6.62%,系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综上,钟志辉在 2019 年 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2 月 14 日期间反复交易“科创
新源”股票,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买入后 6 个月内又卖出,其中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8 月 23 日共 8 个交易日,集中竞价买入 1,029,180 股,买入金额
19,749,990.13 元;2019 年 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2 月 14 日共 37 个交易日,集中
竞价卖出 3,556,880 股,卖出金额 111,054,011.44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营业部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钟志辉作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科创新源提供含有虚假记载内容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并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情形;同时,钟志辉作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六个月内多次反向交易“科创新源”,该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钟志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二、对钟志辉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综上,对钟志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对公司的影响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股东钟志辉先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7,931,7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的 9.09%,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解除限售后上市流通。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钟志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785,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比例的 4.60%,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是对公司股东钟志辉先生个人的处罚决定,不涉及本公司,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二)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与股东钟志辉先生核查相关情况,就本次事项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在短线交易期间,经核算,钟志辉先生买卖公司股票获得收益为5,083,545 元(扣除相关税费),公司董事会与股东钟志辉先生已达成一致意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股东钟志辉先生将前述收益上交公司
董事会。
2、股东钟志辉先生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及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后续持股变动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公司将以此为戒,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股东钟志辉先生出具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 号相关事项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钟志辉)〔2021〕2 号》。
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