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20-119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创新源”)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本次行权模式为集中行权,行权数量为 1,170,120 份,上述股票期权已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124,866,547 股增加至 126,036,667 股。
综上所述,公司注册资本由 124,866,547 元增加至 126,036,667 元。详细内
容请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引》(2016 年修订)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86.6547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03.6667 万
元。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生产总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研发总
监、供应链总监、销售总监。 监、供应链总监、销售总监。
第十八条 公司自 2015 年 11 月 12 日通过公司净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下表所列的深圳科创
资产折股的方式变更设立,公司设立之时,发起 新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全部六名股东。公司由深
人、出资方式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圳科创新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时发
序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额 持股比 出 资 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000 万股,每股面额为 1.00
号 /名称 (万股) 例(%) 方式 元人民币,全部向发起人发行。
1 深圳科创鑫 序 发起人姓 认购股份 持股比 出 资 方
华科技有限 1,800 30.00% 货币 号 名/名称 数(万股) 例(%) 式
公司 1 深圳科创
2 苏州天利投 鑫华科技 1,800.00 30.00% 净资产
1,800 30.00% 货币
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3 钟志辉 793.17 13.22% 货币 2 苏州天利
4 上海映雪夜 投资有限 1,800.00 30.00% 净资产
锦投资合伙 公司
540 9.00% 货币
企业(有限 3 钟志辉 793.17 13.22% 净资产
合伙) 4 上海映雪
5 丁承 540 9.00% 货币 夜锦投资
540.00 9.00% 净资产
6 周东 526.8300 8.78% 货币 合伙企业
合计 6,000.00 100.00 — (有限合
伙)
5 丁承 540.00 9.00% 净资产
6 周东 526.83 8.78% 净资产
合计 6,000.00 100.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4,866,547 股,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6,036,667 股,公司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4,866,547 股,其他种类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6,036,667 股,其他种类
股 0 股。 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 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
关规定。 出的各项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相关规定。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