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0 证券简称:科创信息 公告编号:2022-050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 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3、2020 年 5 月 8 日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
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 编号:2020-028)。
4、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0)。
5、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首次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注销首次授予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对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7.7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90 元/股。
10、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
本 159,849,19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3.91 元/份调整为 9.23 元/份
P=(13.91-0.06)÷(1+0.5)=9.23。
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25 元/份调整为 9.46 元/份
P=(14.25-0.06)÷(1+0.5)=9.46。
2、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首次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1,758,000×(1+0.5)=2,637,000(份)
公司预留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205,000×(1+0.5)=307,500(份)
3、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Q=Q0×(1+n)
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首次授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213,100×(1+0.5)=319,650(股)
公司预留授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8,000×(1+0.5)=12,000(股)
4、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6.90 元/股调整为 4.56 元/股
P=(6.90-0.06)÷(1+0.5)=4.56
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10 元/股调整为 4.69 元/股
P=(7.10-0.06)÷(1+0.5)=4.69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首次及预留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首次及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及预留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首次及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及预留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首次及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