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公告编号:2022-150
债券代码:123072 债券简称:乐歌转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 4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2 年 5 月 6 日 2021
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8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 年 10 月 13 日第五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 年 10 月 3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892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17,989,526 股,每股发行价 16.6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98,985,922.12 元,扣除
总发行费用人民币 5,367,855.04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3,618,067.08 元,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35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西乐歌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12 日)如下:
募集资金专 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用
户名 户开户行名 募集资金户账号 (元) 途
称
越南福来思
博智能家居
中国银行股 产品工厂项
乐歌人体工 份有限公司 目、线性驱
学科技股份 宁波市鄞州 384482032349 294,740,639.10 动核心技术
有限公司 分行 智能家居产
品智能工厂
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
广西乐歌智 交通银行股 线性驱动核
能家居有限 份有限公司 332006271013000739260 0 心技术智能
公司 宁波分行 家居产品智
能工厂项目
合计 294,740,639.10 --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本公司尚未支付和已支付待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越南福来思博智能家居产品工厂、线性驱动核心技术智能家居产品智能工厂、补充流动资金三个】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不得开通通存通兑、不得办理支票业务、不得提现,不得开通除柜面之外的所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开通集团账户、银企直连、作为授权被代扣账户等引起专户内资金发生动账的业务,单位结算卡不得开通除回单打印、银企对账以外任何能引起专户资金变动的功能。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欢、张征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支出清单及说明。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分别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同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乙方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9、若丙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声誉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任意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西乐歌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线性驱动核心技术智能家居产品智能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及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欢、张征宇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
和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支出清单及说明。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分别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同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丙方上述行为给甲方和乙方造成损失或费用的,由丙方承担。
9、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和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丁方声誉的情况下,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