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5
债券代码:123072 债券简称:乐歌转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
的《关于同意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0 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716,81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99,999,997.12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 9,758,223.3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690,241,773.7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36 号《乐歌人
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乐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仓信息”)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共仓及独立站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并考虑目前经营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同意向乐仓信息提供无息借款 1,961.07 万元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
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乐仓信息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户名 专户开户 募集资金户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行名称
乐仓信息 浙商银行
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 3320020210120100190039 0 公共仓及独立站信息化
公司 公司宁波 系统建设项目
北仑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乐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公共仓及独立站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及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征宇、何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丙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和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丁方声誉的情况下,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丁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丙方、丁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