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8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收到公
司实际控制人姜艺女士出具的《股份增持告知函》,获悉姜艺女士于 2019 年 5 月 6 日
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期间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877,700 股,增持股份数占公司已发行总
股本的 1%。本次增持后,姜艺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192.8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1%,
姜艺女士与一致行动人项乐宏先生通过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麗晶(香港)國際
有限公司、宁波聚才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 59.49%的股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姜艺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
权益变动时间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
股票简称 乐歌股份 股票代码 300729
变动类型(可多选)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 增持/减持股数(万股) 增持/减持比例(%)
A 股 87.77 1%
合 计 87.77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
股数(万股) 例 股数(万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05.07 1.2% 192.84 2.21%
姜艺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6.04 0.3% 48.21 0.55%
有限售条件股份 79.03 0.9% 144.63 1.66%
合计持有股份 2,447.83 28.06% 2,447.83 28.06%
宁波丽晶电子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股份 2,447.83 28.06% 2,447.83 28.06%
合计持有股份 1,841.75 21.11% 1,841.75 21.11%
麗晶(香港)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國際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41.75 21.11% 1,841.75 21.11%
合计持有股份 900.00 10.32% 900.00 10.32%
宁波聚才投资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股份 900.00 10.32% 900.00 10.32%
合计持有股份 5,294.65 60.7% 5,382.42 61.7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6.04 0.3% 48.21 0.55%
有限售条件股份 5,268.61 60.4% 5,334.21 61.15%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是□ 否
意向、计划 如是,请说明承诺、意向、计划的具体情况及履行进度。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是□ 否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是□ 否
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委托人、受托 本次委托前 本次委托 本次委托后按一
人名称/姓名 身份 持股比例 致行动人合并计
价格 日期 占总股本比例(%) 算比例
不适用
本次委托股份限售数量、未来 18 个 不适用
月的股份处置安排或承诺的说明
协议或者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委
托人、受托人的权利及义务、期限、 不适用
解除条件、其他特殊约定等。
7.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 是 否
情形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 姜艺、项乐宏、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麗晶(香港)國際有
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限公司、宁波聚才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公
司股份。
8.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增持出具核查意见,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姜艺女士的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姜艺女士未来不排除继续增持的可能性。如继续增持,姜艺女士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告知及相关披露义务。
4、姜艺女士及一致行动人项乐宏先生、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麗晶(香港)國際有限公司、宁波聚才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