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9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积极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以更好地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项乐宏先生、姜艺女士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
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截至2019年3月1日,姜艺女士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了105.07万股公司股份,占增持计划发布时公司总股本的1.22%,增持金额为2,901.91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项乐宏先生或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姜艺女士。
本次增持前,项乐宏先生通过丽晶(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国际”)控制公司1,841.75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42%;项乐宏先生与姜艺女士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电子”)控制公司2,447.83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8.46%;姜艺女士通过宁波聚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才投资”)控制公司900.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0.47%。项乐宏先生与姜艺女士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通过丽晶国际、丽晶电子、聚才投资间接控制公司合计
5189.58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0.35%。实际控制人在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
不存在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项乐宏先生或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
姜艺女士。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强广大投
资者信心,积极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以更好地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
3、增持计划:自增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含2018年2月28日
增持股份),项乐宏先生或姜艺女士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
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增持承诺: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
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情况如下:
增持人 增持时间 增持 增持数量 成交金额 成交均价 占增持计划发布时公
方式 (万股) (万元) (元/股) 司总股本的比例(%)
2018年2月 集中
姜艺 28日至2019 竞价 105.07 2,901.91 27.649 1.22
年3月1日
本次增持后,姜艺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05.0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项
乐宏先生通过丽晶(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国际”)控制公司1,841.7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7%;项乐宏先生与姜艺女士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
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电子”)控制公司2,447.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1%;姜艺女士通过宁波聚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才投资”)控制公司
9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0%。项乐宏先生与姜艺女士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通过丽晶国际、丽晶电子、聚才投资间接控制公司合计5189.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59.38%。
姜艺女士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增持人姜艺女士承诺:自增持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