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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4

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5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议召
开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
2、2018 年 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 年 2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8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
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
公司董事会披露了《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二、  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鉴于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
股本 86,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 元人民币现金,该利润分配方案
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实施完毕。根据《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
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
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4.8 元/股调整为 14.6 元/股。
具体计算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的派息额=14.8 元/股-0.2 元/股=14.6 元/股。
2、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
激励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45 人调整为 42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150 万股调整为 139.58
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1、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备查文件:
1、《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