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6 证券简称:宏达电子 公告编号:2019-033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7日下午14:00,在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2号公司6号楼105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从2019年5月6日下午15:00起至2019年5月7日下午15:00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钟若农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3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23),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311,853,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943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7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78,142,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18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3,710,6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255%。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2,313,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76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849,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09,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849,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09,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849,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09,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849,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09,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849,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09,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849,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09,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叶凯、骆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