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6 证券简称:宏达电子 公告编号:2018-043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13日下午14:00,在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2号公司1号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从2018年6月12日下午15:00起至2018年6月13日下午15:00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钟若农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34),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7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60,01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81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1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23,94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65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6,0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60%。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2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69,51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叶凯、骆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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