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4-071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2、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00 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未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数量:按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
约为 461,539 股至 923,07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 0.13%至 0.26%。具体
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6、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股份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金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 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资金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含),具体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461,539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3%;按回购金额总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923,076 股(该数量不超过上述预计回购数量 461,539 股的一倍),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6%,具体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之后,若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的,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65.00 元/股进行测算,
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461,539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 (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74,037,044 21.26% 74,037,044 21.29%
无限售条件股份 274,138,092 78.74% 273,676,553 78.71%
总计 348,175,136 100.00% 347,713,597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65.00 元/股进行测算,
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923,076 股(该数量不超过本节第 1 点预计回购数量461,539 股的一倍),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6%,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 (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74,037,044 21.26% 74,037,044 21.32%
无限售条件股份 274,138,092 78.74% 273,215,016 78.68%
总计 348,175,136 100.00% 347,252,06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3,882,739.6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 956,339.30 万元,流动资产 3,653,365.65 万元(数据未经审计)。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计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15%、0.63%、0.16%。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本人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份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
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前述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未来如有减持计划的,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一)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计划的顺利实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