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的,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任。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原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合并: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酬事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所做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