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4 日,向符合条件的 4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0 万股限制性
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
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价格:每股 66 元。
(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包括外籍员工,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 占 本 激 励 计
授予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 授出权益数量 划 公 告 日 公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司 股 本 总 额
的比例
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431人) 170 100% 0.4882%
合计 170 100% 0.488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包括外籍员工。
(四)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
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不得递延。
(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0%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00%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00%
注:上述“净利润”的计算依据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因本次及后续股权激励导致的股份支付的影响)。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归属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个人归属系数(N) 100% 75% 50% 25%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
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个别员工表达了希望成为激励对象的诉求,公司和监事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除上述情况外,没有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
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 2023 年 5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431 名激励对象授予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上市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