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2-072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先生、左国军先生、梁美珍女士的通知,鉴于其三人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了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
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余仲先生、左国军先生、梁美珍女士
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有效期五
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余仲先生、左国军先生、梁美珍女士三人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签署了《一致
行动协议》,对一致行动关系和有效期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确立了对公司的共同
控制地位,该协议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届满。为了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
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上述三位原一致行动人于 2022 年 8 月10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梁美珍、乙方为余仲、丙方为左国军,上述缔约方在协议中合并称为“各方”或“各缔约方”。
鉴于:1、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系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直接持有及代管捷佳伟创合计 11.33%的股份,
其中甲方直接持有 25,228,149 股股份,其未成年子女蒋泽宇持有捷佳伟创
14,225,326 股股份,该所持股份由甲方代为管理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直接持有捷佳伟创 8.42%的股份,丙方直接持有捷佳伟创 7.51%的股份,上述三方合计直接持有捷佳伟创 27.27%的股份。
3、为保障捷佳伟创的持续稳定运营,稳固各缔约方对捷佳伟创的共同控制关系、保障各缔约方在捷佳伟创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中一致行使投票权,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之规定,各方对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定义及简称
如无特别之明示,以下定义或简称在本协议中指代如下含义:
公司/捷佳伟创: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它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第二条 一致行动
2.1 本协议所指的各缔约方的一致行动,系指各缔约方在董事会会议中就每
个议案或事项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或,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每一议案以其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全部表决权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2.2 自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当在公司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或每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前召开协商会议,就一致行动进行协商,在乙方、丙方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应当与其一致意见保持一致;如乙方、丙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当以协商会议约定的表决机制确定一致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中执行一致行动。
第三条 协商会议及其表决机制
3.1 本协议所指的协商会议系指各缔约方在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前就一致行动进行磋商的协商机制。
3.2 协商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或者其他各方均认可的形式进行。
3.3 各方同意,如就将表决的议案的一致投票无法达形成统一意见的,协商
会议的表决机制如下(以下所涉表决权指各方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1)以各方过半数所支持的赞成或反对或弃权意见作为各方一致行动的统一表决方案;
(2)如各方所支持的赞成或反对或弃权意见均未过半数,应当以反对意见作为各方一致行动的统一表决方案;
(3)一致行动方案确定后,各方应当以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执行一致行动。
3.4 经协商会议确定后的一致行动方案,各方应当签署书面的会议决议。
3.5 协商会议由乙方召集,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他人制作协商会议决议留存
公司备案。
第四条 一致行动关系保持及期限
4.1 一致行动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如各方于一致行动期限截
止之前并未就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另行达成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自动延长五年。
4.2 在上述一致行动的期限内,如各方中一方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
不再履行在董事会会议中的一致行动义务,但应尽力促成仍担任董事职务的一方于相关董事会会议中表决以实现一致行动意见;如各方中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则其不再履行在公司股东大会中的一致行动义务,但应尽力促成仍持有公司股份的一方于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中表决以实现一致行动意见。
4.3 在上述一致行动的期限内,如本协议各方中一方发生被宣告失踪、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之情形,则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不能行使表决权人之董事会表决权、股份表决权不可撤销地自动委托由本协议其他各方中所持公司股份比例较高者一方行使。
4.4 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在且仅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一致行动期限届满;
(2)暨不担任公司董事也不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
5.1 如一方或多方因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向守约方和公司赔
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5.2 不可抗力系免责原因。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的为准。
5.3 因本协议的履行所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当现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公
司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公司现有的控制结构,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效率,确保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一致行动协议》的续签,未造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报备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