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二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1、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管/信托合同尚未签订,存在不确定性。
5、目前资管/信托产品尚未成立,未来可能存在因相关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资管/信托产品无法成立的风险。
6、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捷佳伟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22人,其中预计参与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2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数合计不超过为 10,000万份。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成立资管/信托产品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该资管/信托产品的次级份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资金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如有)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融资,融资金额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最终融资情况及融资金额以提供融资的主体审批结果为准。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6、资管/信托产品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设立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次级份额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资管/信托产品份额上限为10,000万份,每份价格为人民币1元,优先份额上限为5,000万份,次级份额上限为5,000万份。资管/信托产品投资范围主要为购买和持有标的股票及现金类产品等。
公司实际控制人余仲先生、左国军先生以自有资金为本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自筹资金的出资额,以及融资资金的本金、利息部分清算后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持股计划持股期间的差额补足义务原则上由员工自行承担。若余仲先生、左国军先生届时无法履行其承诺的保障义务,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风险由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员工自担。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从控股股东处受让股份)、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委托资管/信托产品购买标的股票。
8、以资管/信托产品的规模上限10,000万元及2022年2月18日收盘价76.79元/股测算,资管/信托产品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的上限约为130.2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约为0.3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参与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与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36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存续期满可展期。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资管/信托产品名下时起算。锁定期满后,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11、包括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持有人将放弃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享有的股票表决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仅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通过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资产收益权,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1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予以实施。
1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释义......8
正文......9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9
二、基本原则......9
三、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9
四、资金和股票来源......11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及终止......12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13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14
八、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管理费用......14
九、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5
十、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15
十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17
十二、其他......17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捷佳伟创、公司、本公司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
持股计划 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
案)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资管/信托产品 指 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的资产管理机构/信托
机构为本计划专门成立的资管/信托产品
标的股票 指 指资管/信托产品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捷
佳伟创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
法》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资
锁定期 指 管/信托产品名下之日起算不少于12个月。如未
来监管政策发生变化,以监管政策规定为准
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
《监管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正文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聚合优秀人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效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 幕交易,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
(3)在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4)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