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章程修正经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公司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7,472 万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 股,送红股 0 股。基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若实施,公司总股本将发生变化,依据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
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7,472 万元增加至 19,219.2 万元,总股本将由 17,472 万股
增加至 19,219.2 万股。并且由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江西省企业登记系统网络服务平台的要求,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增加和调整,区分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主要增加火工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灭火火箭、无人机、无人艇、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业务等,同时取消了原有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项目投资咨询。(具体新增加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准)。
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47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19,219.2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472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219.2 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 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 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 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 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 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 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 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 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
化。 化。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人工影响天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气专用技术设备、保险柜、保险箱、探空火 一般项目:气象观测服务;气象信息服
箭、气象火箭、发射装置、雷达设备、气象 务;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生态环境监测及专用仪器仪表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和服务; 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机械设备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和服务;计 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导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和服务;气象服务;军 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项目投资咨询(金融、 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机械设备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除外);技术咨询; 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货物进出口贸易;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 可类专用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器材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软
活动)。 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汽车新车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国内贸易代理;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人工影
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
无人机销售;无人艇制造、销售;发射装置
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
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销售;生态环
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
许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
炸物品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火工品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设计开发;探空火箭、气象火
箭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灭火火箭设计开
发、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任何担保; 保;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超过 5000 万元; 过 5000 万元;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在下列任一情形: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