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2 证券简称:新余国科 公告编号:2021-030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袁有根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刘爱平先生、王璞先生和何光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游细强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颜吉成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邓涛先生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同意聘任陈花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相关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颜吉成先生、陈花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颜吉成、陈花
联系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 1368 号国防科技工业园三号楼
邮政编码:338000
联系电话:0790-6333186/0790-6333906
传真号码:0790-6333004
电子邮箱:dmb_9394@163.com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6 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袁有根先生,1969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兵工学会专家。新余市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曾任江西钢丝厂科研所副所长、科技部副部长、部长、军品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副厂长、特装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新余国科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人选。
截至目前,袁有根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通过新余国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917,2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525%),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刘爱平先生,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历任江西钢丝厂行政处处长、新余国科有限公司生产供应部部长、副总工程师、新余国科总经理助理、职工董事。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刘爱平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通过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371,2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2125%),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刘爱平先生系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王璞先生,197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历任解放军理工大学应用数学教研室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教研室主任,陆军工程大学应用数学教研室副教授、教研室主任,新余国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南京国科董事长、特装公司、气象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王璞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何光明先生,196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江西钢丝厂科技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副部长、部长、公司副总工程师、科技质量部部长、新材料和药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四分厂厂长、援外项目办主任、江西大成国资公司企管部总经理助理(挂职锻炼)、工艺研究所所长,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技术中心副主任、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截至目前,何光明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通过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393,12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225%),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何光明先生系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5.游细强先生,196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历任江西洪都钢厂冷带分厂副厂长、企业管理处副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财务总监。现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南京国科董事、财务总监,特装公司财务总监,北京分公司财务负责人。
截至目前,游细强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6.颜吉成先生,196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江西钢丝厂企业策划处副处长,广州佳星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惠州剑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西赛维 LDK 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长助理,江西华电电力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经理,江西钢丝厂、国科有限、新余国科发展规划部部长,证券事务部部长、副总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投资总监、法务总监。
截至目前,颜吉成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通过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262,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5%),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颜吉成先生系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7、邓涛先生,196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统计师。历任江西钢丝厂综合统计员、综合计划员;企业管理干事,知识产权办干事;机要秘书;江西钢丝厂、新余国科公司办公室副部级协理、厂知识产权办副主任、主任;厂保密办副主任、主任;江西钢丝厂综合部部长、新余国科公司办公室主任;新余国科纪委委员、工会副主席、公司办主任、保密办主任、信息中心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党委办主任、工会办主任、综治办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审计部部长。现任新余国科纪委委员、工会副主席、党群工作部部长、党委办主任、保密办主任。
截至目前,邓涛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通过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174,72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邓涛先生系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8、陈花女士,198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任网销主管一职,2016 年 11 月至今在公司证券事务部任职,其 2017年 11 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了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和投资规划部副部长。
截至目前,陈花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