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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21 深市 怡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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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达股份:关于公司与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怡达股份:关于公司与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 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6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与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

  公司原计划在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年产 2 万吨高效新型活性氧化铝新材料项目”,因新增用地需要有关部门落实规划选址、用地指标等一系列报批手续而时间较长,考虑到该项目为配套泰兴怡达双氧水生产提供消耗性材料,是公司现有产业链延伸的一部分,为了快速推进本项目的落地实施,公司拟与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并以全资子公司泰兴万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实施建设年产 2 万吨高效新型活性氧化铝新材料项目,计划总投资 2.6 亿元,其中一期项目投资 1.4 亿元。

  该事项未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也不属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作方介绍

  1、 名称:江苏省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 与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4、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同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5、 履约能力分析:合同合作方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年产 2 万吨高效新型活性氧化铝新材料项目

    (二)拟建地点:

  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飞虹路东侧、虹润路北侧

    (三)建设规模:

  1、 产能规模

  项目达产后将形成 2 万吨新型高效活性氧化铝产能,其中一期建成 1 万吨产
能,二期建成 1 万吨产能。

  2、 用地规模

  项目拟用地面积 20000 平方米(折合 30 亩)

  3、 建筑规模

  项目拟新建生产车间、仓库及办公楼,占地面积 132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9600 平方米,计容面积 35600 平方米。

  4、 投资、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为 2.6 亿元(其中一期项目总投资 1.4 亿元,二期项目总投资 1.2
亿元,下文将两期总投资合并计算相关经济指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1174.18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 6111.00 万元、设备购置费 11813.00 万元、安装工程费
590.65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845.05 万元、预备费 814.48 万元),流动资金
4825.82 万元。

  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 26000 万元,全部由建设单位自筹。

  5、 建设周期

  本项目在取得有关审批手续后,项目建设周期为 12 个月。

  6、 经济效益


  经测算,本项目达产后正常年销售收入(含税价)37000 万元,正常年利润
总额 3946 万元,应缴所得税 592 万元,税后利润约 3354 万元。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高效新型活性氧化铝(Highly Activeγ-Al2O3),又名“活性矾土”,是一种多孔性、高分散度的固体材料,有很大的表面积,其微孔表面具备催化作用所要求的特性,如吸附性能、表面活性、优良的热稳定性等,所以被广泛地用作化学反应的催化剂和催化剂载体。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解铝、陶瓷、医药、电子、机械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对氧化铝需求量增长明显,氧化铝产量不断走高。高端催化剂和双氧水用活性氧化铝需求量极大,目前大部分由美国的 BASF,Riverland 和 Porocel 公司提供,国内的活性氧化铝生产工艺基本上采用立炉活化,产品能耗高、成本相对较高,品质较低、产品附加值低,且有一定量的废气的污染排出。

  我公司依托自身科研能力,选用先进生产技术并进行革新设计,生产环境友好型、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效活性氧化铝产品。项目的实施将推动我国活性氧化铝生产技术水平提升,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企业产业链,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综合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自身的更好更快发展。
四、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省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用地位置和面积、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

  年产 2 万吨高效新型活性氧化铝新材料项目

  1.2 项目用地位置和面积

  项目用地位置:泰兴虹桥工业园区虹润路北侧、临港大道东侧,面积约 30 亩(具体四址以出让红线图为准),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以乙方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时间为准。


  1.3 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

  乙方项目总投资 2.6 亿人民币,一期投入 1.4 亿元。乙方在土地挂牌前,应在
甲方所在地完成项目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二条 建设用地转让、手续办理及费用的交付

  在乙方取得工商注册登记、项目立项后,甲方负责将上述工业地块挂牌出让给乙方,该地块成交价格按该宗地招拍挂时最低摘牌价计算,乙方按摘牌价格一次性支付土地款。

  第三条 建设情况及工期

  3.1 乙方应在交地后两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领取施工许可证(由甲
方代为办理),确保于 2023 年 6 月底前动工建设,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18 个
月内建设到位并竣工投产。乙方建设工程竣工和设备安装后应申请甲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综合验收,综合验收时,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投资额(亩均投资不低于400 万元),甲方应当于乙方提交前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综合验收。

  3.2 乙方有正当理由确需延期开工的,应向甲方提交说明延期开工理由的文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项目开工日期可在甲方同意的时限内相应顺延。

  3.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并经有权部门审核盖章,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为了支持企业发展,甲方预留虹润路和临港大道
交界处 24 亩地作为企业建设预留用地,预留时间 2 年,2 年后若企业不投资建设,
则园区自行处理。

  第四条 扶持及约定

  鉴于乙方项目符合甲方产业发展方向,为推进该项目快开工、快投产、快达效并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故给予乙方项目用地扶持、投产达效扶持政策、专项服务扶持等扶持政策,相应奖励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产品开发创新等。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具备“七通一平”(给水、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供热及土地现状平整)的项目用地,满足乙方建设和使用要求。


  5.1.2 在乙方项目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完成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的办理。

  5.1.3 甲方保证所出让的土地界定准确,面积无误,无任何遗留问题和矛盾,可以满足乙方进场施工,主体厂房建设应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后方可进行。

  5.1.4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负责为乙方协调解决所需的相关公共设施,并按照乙方设计和工程进度的要求,负责处理好建设过程中的矛盾。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保证进区企业在甲方受让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

  5.2.2 乙方承诺进区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履行相关报批审查手续。在工厂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建设效果图送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开工建设。

  5.2.3乙方负责完成所投资新企业的的安全评估、环境影响及能耗评价的工作,“三废”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5.2.4 乙方须在虹桥园区正常开票和纳税,同时协调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在虹桥园区开票纳税。乙方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享受当地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5.2.5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并确保合同约定投资额(亩均投资不低于 400 万元)到位并达产达效;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不影响第四条约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的兑现。

  6.2 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年内,乙方转让该宗土地使用权、股权或以土地使用权抵债等情况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时,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回甲方给予乙方的各项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利息、该宗地新旧市场价格差额、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

  6.3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扶持奖励,并可以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回购乙方项目用地及地上建筑物;
若甲方决定回购,乙方须无条件同意甲方按“乙方实缴的土地出让金+地上建筑物重置价格”的回购方案:

  (1)未经允许,乙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企业用地规划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特殊原因超过本合同约定开工期限 3 个月以上仍未开工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竣工时间 3 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
  (4)乙方竣工投产两年以上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投资额或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达产达效的;

  (5)因乙方原因导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被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

  (6)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其项目用地被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第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解决方法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自身无过错,不能履行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理由的书面文件,同时提交有权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八条 双方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在 30 日内达不成解决方案的,双方同意向泰兴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九条 保密条款

  未经书面批注,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书的内容和有关本项目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第十条 特别条款

  10.1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10.2 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是依据乙方项目可实现的投资、产出、税收规模和项目进度而给予的配套政策。若乙方投资、产出、税收规模和项目进度等达不
到相关要求,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本合同约定的税收金额或者补足土地摘牌价与实际结算价之间的差额。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新公司成立后,现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由成立后的新公司承担。

  本合同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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