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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达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7

怡达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办理 2022 年关联方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积极拓展。
    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怡达、珠海怡达、关联人刘准先生、赵静珍女士、沈桂秀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大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在本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办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及珠海怡达共同为吉林怡达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及公司及吉林怡达共同为珠海怡达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支持了吉林怡达、珠海怡达的发展,并且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办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泰兴怡达 85%的股权,作为控股股东为泰兴怡达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支持了泰兴怡达的发展,并且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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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强                    卞钱忠                  孙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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