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刘昭玄)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怡达股份
股票代码:3007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昭玄
住所/通信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因与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签
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怡达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4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15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刘昭玄女士
怡达股份、公司、上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与实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际控制人刘准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而引
起的权益变动事宜
本报告书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
《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年修订)》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昭玄
性别:女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3205821996********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通讯电话:0510866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1、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及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刘芳女士于2016年11月3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届满之日。该协议已于2020年11月15日期满。
为了保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继续保持怡达股份实际控制人的稳定,并为了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提高决策效率,刘准先生、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经过审慎研究,决定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就涉及怡达股份的相关事项与刘准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所述之“涉及怡达股份的相关事项”系指本协议各方持有怡达股份股份期间,对怡达股份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怡达股份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怡达股份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怡达股份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怡达股份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怡达股份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怡达股份发行公司债券;
(7)怡达股份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8)修改怡达股份章程;
(9)怡达股份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0)根据怡达股份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怡达股份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11)决定停止经营怡达股份现有业务,或对怡达股份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怡达股份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各方确认,在行使作为怡达股份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时,各方应按刘准先生的意见在怡达股份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与刘准先生保持一致行动。
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各方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2、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为了继续保持怡达股份实际控制人的稳定,并为了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提高决策效率,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决定于2021年11月16日继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就涉及怡达股份的相关事项与刘准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3、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刘芳女士不再续签情况
鉴于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于2021年11月15日到期,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刘芳女士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21年11月16日共同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声明》。
刘昭玄女士的声明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怡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及其他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1年11月15日届满到期,本人决定不再继续与刘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关系也相应终止。即自2021年11月15日后,本人将不再与刘准先生保持一致行动,未来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在怡达股份的股东权利。
本人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将不与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并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刘准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工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并刘昭玄女士于2021年11月16日共同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声明》,同意并确认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所致。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一致行动人与刘准先生的持股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刘准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为其一致行动人。刘准先生通过直接持股及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控制公司36,607,07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69%,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刘准 实际控制人 18,050,360 21.05
沈桂秀 一致行动人 10,650,516 12.42
刘昭玄 一致行动人 5,215,000 6.08
刘冰 一致行动人 996,000 1.16
刘坚 一致行动人 996,000 1.16
刘芳 一致行动人 699,200 0.82
合计 36,607,076 42.69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昭玄女士和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
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700,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47%。刘准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桂秀女士为其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昭玄女士质押3,300,000股,除此之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刘昭玄女士对原《一致行动协议》的到期不再签署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准先生。
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700,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47%,为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刘准先生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2014年9月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一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