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怡达股份
股票代码:300721
信息披露义务人1:刘准
住所/通信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2:沈桂秀
住所/通信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为原《一致行动协议》到
期,刘准、沈桂秀继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刘昭玄、刘冰、刘坚、
刘芳不再续签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1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怡达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0
第五节 资金来源......12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 ......13
第七节 后续计划......14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5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6
第十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7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18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0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21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刘准、沈桂秀
怡达股份、公司、上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为原《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到期,刘 准、沈 桂秀继 续签 署《一 致行动 协
议》,刘昭玄、刘冰、刘坚、刘芳不再续签事
宜。
本报告书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
《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年修订)》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姓名:刘准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3205211961********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通讯电话:05108660****
工作情况:2014年9月至今任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沈桂秀
性别:女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3205211936********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通讯电话:05108660****
工作情况:已退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准为沈桂秀的儿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
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其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普通合伙人 经营范围
无锡神怡投资企业
749.92万元人民币 赵静珍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有限合伙)
无锡神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赵静珍为刘准配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及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刘芳女士于2016年11月3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届满之日。该协议已于2020年11月15日期满。
为了保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继续保持怡达股份实际控制人的稳定,并为了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提高决策效率,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经过审慎研究,决定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就涉及怡达股份的相关事项与刘准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所述之“涉及怡达股份的相关事项”系指本协议各方持有怡达股份股份期间,对怡达股份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怡达股份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怡达股份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怡达股份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怡达股份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怡达股份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怡达股份发行公司债券;
(7)怡达股份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8)修改怡达股份章程;
(9)怡达股份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0)根据怡达股份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怡达股份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11)决定停止经营怡达股份现有业务,或对怡达股份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怡达股份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各方确认,在行使作为怡达股份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时,各方应按刘准先生的意见在怡达股份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与刘准先生保持一致行动。
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各方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2、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为了继续保持怡达股份实际控制人的稳定,并为了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提高决策效率,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决定于2021年11月16日继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就涉及怡达股份的相关事项与刘准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3、《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刘芳女士不再续签情况
鉴于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于2021年11月15日到期,经协商,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刘芳女士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21年11月16日共同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声明》。
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刘芳女士的声明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怡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及其他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1年11月15日届满到期,本人决定不再继续与刘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关系也相应终止。即自2021年11月15日后,本人将不再与刘准先生保持一致行动,未来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在怡达股份的股东权利。
本人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将不与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并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刘准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工作。”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决定于2021年11月16日继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不再续签,并于2021年11月16日共同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声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决定于2021年11月16日继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不再续签所致。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刘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刘准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