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 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0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导致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 动不涉及持 股数量变动 ,系相关股 东一致行动 关系到期 后,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继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不再签署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后刘准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桂秀女士为其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8,700,8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47%。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继续签署的《一致行动
协议》的通知,并收到了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刘芳女士于 2021年 11 月 16 日共同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声明》,导致本次权益变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及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
坚先生、刘芳女士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届满之日。该协议已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期满。
为了保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继续保持怡达股份实际控制人的稳定,并为了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提高决策效率,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刘昭玄
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经过审慎研究,决定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就涉及怡达股份的相关事项与刘准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所述之“涉及怡达股份的相关事项”系指本协议各方持有怡达股份股份期间,对怡达股份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怡达股份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怡达股份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怡达股份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怡达股份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怡达股份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怡达股份发行公司债券;
(7)怡达股份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8)修改怡达股份章程;
(9)怡达股份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0)根据怡达股份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怡达股份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11)决定停止经营怡达股份现有业务,或对怡达股份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怡达股份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各方确认,在行使作为怡达股份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时,各方应按刘准先生的意见在怡达股份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与刘准先生保持一致行动。
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各方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为了继续保持怡达股份实际控制人的稳定,并为了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
性,提高决策效率,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决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继续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就涉及怡达股份的相关事项与刘准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刘芳女士不再续签情况
鉴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到期,经协商,刘昭玄女
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刘芳女士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并于 2021 年11 月 16 日共同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声明》。
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刘芳女士的声明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怡达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及其他一致行动人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签署的
《一致行动协议》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届满到期,本人决定不再继续与刘准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关系也相应终止。即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后,
本人将不再与刘准先生保持一致行动,未来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在怡达股份的股东权利。
本人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将不与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并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刘准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工作。”
四、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与刘昭玄女士、
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决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继续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不再续签所致。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刘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刘准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桂
秀女士、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为其一致行动人。刘准先生通过直接持股及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控制公司 36,607,076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2.69%,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刘准 实际控制人 18,050,360 21.05
沈桂秀 一致行动人 10,650,516 12.42
刘昭玄 一致行动人 5,215,000 6.08
刘冰 一致行动人 996,000 1.16
刘坚 一致行动人 996,000 1.16
刘芳 一致行动人 699,200 0.82
合计 36,607,076 42.69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与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
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的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刘准 实际控制人 18,050,360 21.05
沈桂秀 一致行动人 10,650,516 12.42
合计 28,700,876 33.47
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8,700,8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33.47%。刘准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桂秀女士为其一致行动人。
五、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刘昭玄女士、刘冰先生、刘坚先生和刘芳女士对原《一致行动协议》的到期不再签署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准先生。
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8,700,8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33.47%,为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刘准先生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 2014 年 9 月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一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刘准先生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常运营及重大经营事项起主导作用,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行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经营决策及控制权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部分解除,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备查文件
1. 股东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股东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声明》
4. 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