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 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3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2、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8 日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了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
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 年 9 月 11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同日公告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法
(一)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
1、调整原因
因拟激励对象 2 人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
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不再将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2、调整方法
具体调整情况为:激励对象由 84 人调整为 82 人;授予数量由 80 万股调整
为 78.6 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根据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拟激励对象 2 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的原因,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激励计划》的
规定,因 2 名拟激励对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的原因,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针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怡达股份本股权激励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股权激励授予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19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出具《关于江苏怡达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怡达股份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股票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