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3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以 2018年5月31日为授予日,向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A 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预留授予部分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4、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2.00万股,约占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5%。其中首次授予74.0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2%。预留1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3%。
5、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16.14元/股。
6、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7、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8、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的安排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9、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若要解除限售,公司各年度业绩需满足以下指标: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和解限售比例全部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5月1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年 5月 16日,公司召开了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年5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董事会就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8年5月31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本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内,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5月28日实施了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80,1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需要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的具体调整情况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6.14元/股调整为15.94元/股。
同时,鉴于拟激励对象卞林峰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期间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取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因而需要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为: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62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74
万股调整为 73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激励方案的其他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保持一致。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