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怡达股份《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怡达股份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15.00万股的1.15%。其中首次授予7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15.00万股的0.92%。预留1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15.00万股的0.23%。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公司
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16.14元/股,授予价格的确认方法
详见本草案第五章。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或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七、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公司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3
目录......6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0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10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2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12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12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12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5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6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9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0
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2
第六章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4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24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24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26
第七章 附则......2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怡达股份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股权激励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吉林怡达 指 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怡达 指 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
限制性股票 指 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
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
激励对象 指 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
解除限售期 指 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
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