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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智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7

  证券代码:300720          证券简称:海川智能      公告编号:2018-035号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2018年5月16日(星

  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15日15:00-2018年5月16日15:00。

      2、会议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村委会龙展路3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锦康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0,22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9.75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0,220,2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75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44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16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439,0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6.16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7%;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7%;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7%;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7%;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7%;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7%;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7%;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7%;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7%;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